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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发布人:西服定做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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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成绩预告中发表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存在比较大差异,相关信息发表不精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你公司应进步标准运作认识,切实做好信息揭露发表作业。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